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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進一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不斷改善全省大氣環境質量,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對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良好的生態環境作為改善民生的新目標,堅持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污染減排與質量改善相同步,優化產業結構,轉變發展方式,著力解決以可吸入顆粒物(PM10)為重點的大氣污染問題,突出抓好重點城市、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新機制,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明顯好轉,為建設幸福美好新甘肅做出貢獻。
  (二)基本原則。
  1.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採取污染物總量控制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等措施,用環保倒逼機制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實現以環境保護優化經濟發展。通過調整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加快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和工藝,提高企業清潔生產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強度,促進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
  2.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本著“誰污染、誰負責,多排放、多負擔,節能減排得效益、獲補償”的原則,積極推行激勵與約束並舉的節能減排新機制。採取綠色信貸、脫硫脫硝電價、排污權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政策措施和鼓勵使用清潔能源,使以行政管理為主的機制逐步向經濟政策調控和行政管理相結合的方向轉變。
  3.突出重點與全面推進相促進。按照抓重點、分層次、整體推進的思路,從重點城市、重點行業和重點污染物抓起,以點帶面,全面推進大氣污染治理,著力解決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威脅地區環境安全、影響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突出大氣環境問題。
  4.總量減排與質量改善相同步。建立以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為核心的控制、評估、考核體系。構建基於空氣質量改善的區域總量控制體系,實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多污染物的協同控制和均衡控制,切實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5.部門聯動與協同管理相配合。加強發展改革、工信、公安、環保、建設、氣象等職能部門聯動,建立“統一規劃、統一監管、統一評估、統一協調”的工作機制,有效發揮部門資源優勢,提高我省大氣污染防治水平。
  二、總體目標與分類指導
  (一)總體目標。
  經過五年努力,全省城市空氣質量總體得到改善,重污染天氣較大幅度減少,優良天數逐年提高,蘭州等重點城市重污染天氣大幅減少,空氣質量明顯好轉,其他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得到保持並逐步改善。力爭再用五年或更長時間,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全省城市空氣質量明顯改善。
  具體指標:到2017年,全省14個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可吸入顆粒物(PM10)濃度較2012年下降15%以上;蘭州市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細顆粒物年均濃度較2012年分別下降15%、14%、8%、5%,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白銀、金昌、嘉峪關、天水市可吸入顆粒物年均濃度較2012年分別下降1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濃度穩定達到二級標準,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酒泉、張掖、武威、平涼、慶陽、定西、隴南、臨夏、合作市可吸入顆粒物年均濃度較2012年分別下降1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濃度穩定達到二級標準。
  (二)分類指導。
  根據各地主要污染物特征,制定切實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突出抓好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實施多污染物協同控制;積極做好嘉峪關、金昌、白銀、天水4個重點城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實施工業污染、燃煤鍋爐污染治理和揚塵污染控制;鞏固和穩步推進全省其他9個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抓好燃煤污染治理和揚塵污染控制,加強環境管理。  (原標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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