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3月25日消息(記者周益帆 白傑戈)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新聞縱橫》在去年底曾經報道,因為番茄汁飲料罐上“合作伙伴”的字樣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引發合同糾紛,國家體育總局訓練局被一家飲料生產企業告上法庭,索賠2.4億元。昨天,這起案件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被告方國家體育總局訓練局認為國家規定是不可抗力,他們不應該承擔責任,並提出原告的證據有虛假成分。而原告就表示證據全都真實,並且要再追加1.1億的索賠金額。
  2012年,原告新疆吐魯番天盛和公司通過贊助國家體育總局訓練局,獲得授權,在公司生產的番茄汁包裝印上“訓練局國家隊運動員指定番茄汁”和“國家體育總局訓練局合作伙伴”的字樣。天盛和的副總李威介紹:
  李威:合同期是3年,每年我們要向體育總局訓練局提供100萬贊助款和價值50萬的貨品,番茄汁。
  三年合同期的第一年即將結束的時候,去年3月18號,國管局、中直管理局等五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嚴禁中央和國家機關使用“特供”“專供”等標識的通知》,而天盛和公司這款番茄汁包裝上的“指定”“合作”字樣,也在被禁止的範疇。李威說:
  李威:我們不知道有這麼一個文件,但是在我們和訓練局的合同里有明文的要求,如遇重大事項,訓練局必須在第一時間通知我們。這個五部委的文是3月18號下發的,2013年國管辦第59號文,但是訓練局告知我們的時間是6月25號。既然有這個東西,為什麼不在第一時間告訴我,而還要在5月10號給我們發出催款函,要催繳我的第二年度的贊助金和實物贊助。我們認為這存在明顯的商業欺詐行為。
  李威介紹,去年6月25號,國家體育總局訓練局第一次通知他們五部委的文件,要求調整授權稱號,並表示會協調解決已經生產的商品:
  李威:訓練局在7月10號和後面的幾個文件中明確的發函,第一這個文件他們已經咨詢了國家工商總局廣告監管司,該司建議所有以硬紙包裝在市場上消耗完畢後即停止使用原有稱號。第二幫我們協調新疆自治區工商局、吐魯番市人民政府、吐魯番市工商局,讓我們有這個包裝的產品能不能繼續賣。
  但這款商品仍然在去年8月25號被工商部門要求下架。
  李威:對方到現在為止,沒有拿出他所謂的咨詢國家工商總局廣告監管司,協調新疆自治區工商局、吐魯番市人民政府、吐魯番市工商局的相關證據。
  天盛和公司據此認為,國家體育總局訓練局存在商業欺詐和冒用國家機關工作名義的行為,在起訴書中要求賠償2.4億多元的損失,包括目前公司庫房內積壓的82000箱產品,每箱24罐,每罐235毫升,售價25元。還包括已經定製的原材料和包裝,以及品牌損失。
  而在昨天的庭審中,被告方國家體育總局訓練局的代理律師表示,五部門的文件屬於不可抗力,被告不需要承擔責任,並且已經盡可能地想辦法、提出解決方案。被告的代理律師還提出,原告方用來證明2.4億元損失的部分證據材料真實性有疑問,比如合同上銷售原材料和包裝的企業,跟天盛和公司有關聯,天盛和方面辯稱,這是幾年前就有的合作,法律並不禁止。對於被告方的調查證據顯示,部分地區的這款番茄汁並沒有下架,而是繼續在銷售,天盛和的副總李威回應說:
  李威:我方已於工商部門下達下架通知之後,通過傳真的形式,傳真給了全國的各一級經銷商,要求所有產品全國內下架,至於經銷商是否有銷售行為,這個不在我公司的管理體系內,在我公司接到了勒令停產和下架通知之後,我們的生產線全都停產,生產這塊我們認定是沒有的。
  昨天的庭審持續三個多小時,沒有宣判。被告方國家體育總局訓練局的代理律師沒有接受記者採訪:
  被告律師:因為這個還在法院審理過程當中,對,以庭上說的為準。這個案件有結果之後法院會公佈的。
  而原告方在庭上還提出,追加1.1億元的索賠金額。天盛和副總李威介紹:
  李威:我們2.4個億多的損失認定的起訴額,計算到2013年的8月25號,也就是工商部門勒令我們下架的那一天,那我們現在追加的1.1億的訴訟請求是從2013年的8月26日一直到預計到今年的2014年4月30號,這期間企業的停產的相關的損失,以及我們停產期間,預期的盈利額,以及律師的風險代理費的金額,有將近1.1個億。  (原標題:企業告國家體育總局訓練局瞞禁令 索賠2.4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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